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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研学实践教育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黑龙江省研学实践教育行业管理,保障研学实践活动参与者、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研学旅行服务商及相关研学从业者合法权益,促进黑龙江省研学实践教育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诚信经营
 
第一条  遵守法律法规。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研学行业规章制度,依法依规经营,诚信服务,遵守市场竞争规则,尊重同业内其他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规范经营管理。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应设有研学专业部门,配备专业师资及管理队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使用规范的研学服务文本合同,明确研学线路、课程、价格、服务标准等事项。
 
第三条  注重研学品质。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应定期开展从业人员培训,或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研学培训,加强交流合作,不断优化研学实践教育课程和线路质量,确保研学活动符合教育性、实践性原则。
 
第四条  强化安全管理。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应配齐配足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饮食安全和行车安全,要有完善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开展应急救援和疏散演练。
 
第五条  开展公益活动。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应支持协会工作,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践行社会责任,彰显担当,积极参与公益研学活动,落实贫困学生费用减免承诺,为研学实践教育行业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第六条  加强信用建设。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明确投诉处理程序和时限,公开投诉电话、邮箱并确定专职人员处理相关事宜,有投诉信息档案和回访制度。
 
第二章  行业自律
 
第七条  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开展研学实践教育活动,不得违反教育性、实践性、安全性和公益性等基本原则。
 
第八条  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活动,不得假借研学名义非法组织宗教、迷信活动,组织反党、反社会主义活动。
 
第九条  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不得发布虚假宣传广告,不得诱导或误导学生和家长,不得擅自变更行程、降低服务标准。
 
第十条  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不得诋毁、排挤竞争对手,不得串通涨价,不得扰乱研学市场秩序。
 
第十一条  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不得接受未进入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研学旅行服务企业(机构)名录的单位(机构)开展中小学生研学旅行业务,不得以出租出借方式开展中小学生研学旅行业务。
 
第十二条  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不得泄露学生和家长个人信息。
 
第三章  违约惩戒
 
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如果违反承诺条款、触及禁止条款,协会将进行如下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违诺企业名单和违诺行为将在黑龙江省智慧研学云平台向全行业、全社会进行公开曝光。
 
第十四条  全行业将对被公开曝光的失信企业进行联合抵制。
 
第十五条  获得相关部门的奖励及推优评先等事宜,需要协会进行推荐的,协会将不予以推荐。
 
第十六条  失信企业将在行业资格申报系统内予以公示,并会将相关情况上报教育、文旅等相关主管部门,在资质申报、政府采购等、政策扶持等方面予以一票否决。
 
第四章  安全监管
 
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应牢牢把握安全底线与监管红线,共同维护良好的行业秩序。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应在研学活动过程中要及时提醒中小学生以及其他研学活动参与者注意安全,不得擅自离队,不得购买路边小吃等问题食品、饮料。
 
第十八条  要严格把控研学团组用餐标准和食品安全,不在卫生条件不合格的餐厅或食堂就餐。
 
第十九条  应与具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并已向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报备,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签订包车合同。
 
第二十条  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和研学旅行服务商应自觉接受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黑龙江省研学实践教育协会
 
202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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