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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旅拍摄影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黑龙江省旅拍摄影行业的市场经营秩序,提升旅拍摄影服务质量,加强行业自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章,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诚信经营
 
第一条  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相关管理制度、顾客服务与投诉电话等。
 
第二条  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要提供透明公正的服务,不虚假宣传,维护健康的市场秩序,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第三条  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要在提供摄影服务前明确告知消费者最终效果和需要消费者配合的有关事项,尊重消费者的选择。
 
第四条  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要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写明服务项目、产品规格、收费标准、影像资料保管的违约责任和处理方法等内容,并向消费者提供有效的服务凭证。
 
第五条  旅拍摄影服务过程中如增加装饰、拍照场景、妆容修饰等其他另外收费项目的,必须在店内醒目位置和服务合同上明确。
 
第六条  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要妥善保管消费者影像资料,保护消费者信息。
 
第七条  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要对提供的服饰、道具等设施与设备定期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提倡使用低碳环保材料。
 
第八条  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要尊重拍摄地文化习俗与宗教信仰,避免拍摄敏感或禁忌内容。
 
第二章  行业自律
 
第九条  本协会成员要遵守知识产权,尊重原创,杜绝盗用、抄袭等侵权行为。 
 
第十条  严格执行各项收费政策及公示制度,支持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者引导顾客理性消费。不虚假夸大宣传、不哄抬价格、不欺诈消费者、不泄露客户隐私信息、不误导消费、严格按照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  禁止超过承诺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底片和第一次精修照片的违约责任,必须在承诺时限当中写明商家违约责任,返修时重新计算承诺时限。
 
第十二条  严禁以反复纠缠、尾随、追逐、拦阻等滋扰方式向游客介绍旅拍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十三条  严禁旅拍经营者、从业人员等行为人,拒不配合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劝阻、调查,阻碍现场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严禁破坏自然环境与历史遗迹的行为。
 
第十五条  各旅拍企业要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恶意压价,不得存在隐形消费、欺诈消费者等行为,扰乱旅拍市场秩序。
 
第十六条  未经消费者书面许可,禁止擅自使用消费者的影像资料。
 
第三章  违约惩戒
 
第十七条  针对欺诈、诱导消费者的行为,经市场监管部门查实后,消费者有权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第十八条  建立行业内违诺名单,并公开曝光。实施行业联合抵制。
 
第十九条  行业内将加强对违约行为的监管,有效遏制违约行为的发生,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  安全监管
 
第二十条  旅拍摄影服务业经营场所要符合消防安全、生产安全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确保旅拍所有参与者在服务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十二条  遵守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确保拍摄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二十三条  制定紧急情况下的应对策略和预案,如遇到突发事件时的疏散和救援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黑龙江省旅拍摄影专业委员会所有。
 
黑龙江省旅拍摄影专业委员会
 
202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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