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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水平的实施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我省导游队伍建设,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推动文化和旅游行业高质量发展,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在《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导游服务质量奖励办法>的通知》(晋旅发〔2022〕10号)的基础上起草修订了《导游服务质量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反馈意见发送至邮箱:525212280@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

附件

导游服务质量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我省导游队伍建设,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推动文化和旅游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水平的实施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奖项名称

导游服务质量奖

二、奖项设置及奖励标准

1.评选10名优秀导游,给予服务质量一等奖,各奖5万元。

2.评选30名优秀导游,给予服务质量二等奖,各奖3万元。

3.评选60名优秀导游,给予服务质量三等奖,各奖1万元。

三、申请资格

1.持有导游证,与山西省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山西省相关旅游组织注册,为山西省旅行社提供导游服务的一线导游员。

2.截止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因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文化和旅游部门行政处罚。

3.截止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被认定为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1年内未被认定为一般失信主体。

4.评分周期内(一个自然年),累计带团天数不少于50天或带团人数不少于1000人。

四、评定方式

以一个评分周期内(一个自然年)导游实际带团人天数、游客评价满意度、导游大赛成绩、旅游安全责任落实、导游等级5个方面分别量化记分,并综合导游信用情况,按得分排序1—10名优秀导游,获得服务质量一等奖,11—40名优秀导游,获得服务质量二等奖,41—100名优秀导游,获得服务质量三等奖。

五、申报程序

1.申请:申报导游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取得导游证时签订劳动合同的旅行社或注册的旅游行业组织)经公示向所在市级文化和旅游局推荐,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2.初审:各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初审,并将初审结果通过地方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审核: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

4.公示:在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官网,对拟奖励的导游及奖励金额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兑现:公示无异议后兑现奖励。

六、监督管理

1.严禁弄虚作假,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

2.在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官网公示期间,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3.配套出台《导游服务质量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规范资金管理。

七、附则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年  月     日,由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和山西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实施。原《导游服务质量奖励办法》(晋文旅发〔2022〕10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废止。

附件:导游服务质量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

导游服务质量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与《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西省财政厅导游服务质量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配套执行。

第二条  《办法》奖励对象为持有导游证,与山西省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山西省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为山西省旅行社提供导游服务的一线导游员。

第三条  《办法》共评选三个奖项:10名优秀导游,给予服务质量一等奖,各奖5万元;30名优秀导游,给予服务质量二等奖,各奖3万元;60名优秀导游,给予服务质量三等奖,各奖1万元。

第四条  《办法》实行申报制。凡申报导游须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未按要求提交申请或不符合程序的不予受理。

第二章  评分规则

第五条  《办法》以一个评分周期内(一个自然年)导游实际带团人天数、游客评价满意度、导游大赛成绩、旅游安全责任落实、导游等级5个方面分别量化记分,并综合导游信用情况,按得分排序1—10名优秀导游,给予服务质量一等奖5万元;11—40名给予服务质量二等奖3万元;41—100名给予服务质量三等奖1万元。山西省导游大赛成绩计分有效期为2年,全国导游大赛成绩计分有效期为3年。总分相同时依次按照实际带团人天数、游客评价满意度、导游大赛成绩、旅游安全责任落实得分进行排序。

第六条  《办法》总计1000分,分5个方面记分,所占分值和具体记分方式如下:

导游等级记分方式(100分):评分周期内(一个自然年),累计带团天数不少于50天或带团人数不少于1000人,特级导游记100分,高级导游记80分,中级导游记50分,初级导游记30分。

实际带团人天数记分方式(350分):以一个评分周期内(一个自然年)导游带团天数和带团人数确定得分。每带团1天记1分,带团天数总分不超过250分。带团人数达到1000人记25分,1000人以上每增加100人记2.5分,带团人数总分最高不超过100分。(如:游客数量20人团期7天,则带团人数为20×7=140人)

游客评价满意度得分记分方式(250分):以游客评价优秀率75%为记分基准,评价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记10分。游客评价优秀率低于75%,该项不得分。

导游大赛成绩记分方式(200分):参加山西省导游大赛,获得1—10名记200分,11—30名记160分,31—60名记120分,进入决赛阶段的记100分;参加全国导游大赛获得金、银、铜牌奖励的导游记200分。

该项成绩总分最高不超过200分。

旅游安全责任落实记分方式(100分):导游能够通过行前说明会、协助驾驶员督促游客全程系好安全带、检查旅游包车和驾驶员资质、监督驾驶员不得违章驾驶等方式,向旅游者进行安全提示警示,落实安全职责的,记100分。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导游未按照相关要求立即报告,未救助或者协助救助受困旅游者,未采取调整或者中止行程、停止带团前往风险区域、撤离风险区域等避险措施的,视情况扣分。评分周期内(一个自然年),如果因导游原因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取消评选资格。

第七条  导游实际带团人天数暂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数据为准,游客评价满意度、旅游安全责任落实由山西省文旅厅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游客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分。导游综合服务评价管理平台开发完成相应功能后,以导游综合服务评价管理平台数据为准。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报导游服务质量奖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导游个人填写《导游服务质量奖申请表》(详见附件1),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导游资格证复印件、导游证复印件、《申报导游服务质量奖承诺书》(详见附件2),由所在单位(取得导游证时签订劳动合同的旅行社或注册的旅游行业组织)经公示后向市级文化和旅游局推荐。

2.初审:各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初审,并将初审结果通过地方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审核: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

4.公示:在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官网,对拟奖励的导游及奖励金额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5.兑现:公示无异议后兑现奖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奖励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并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申报对象须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严禁申报导游有任何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年  月  日,由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的奖励参照本细则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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