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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推进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标准化对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我厅起草了《福建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342508323@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福州市五一北路1号力宝天马大厦509(邮编:350001)。信封上请注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 2024年4月21日。
 
特此公告。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科技教育处
 
2024年4月9日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建设,发挥标准对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福建省文化和旅游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是指福建省文化和旅游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导向;
 
(三)适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律和行业需求,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质量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坚守行业安全生产底线;
 
(四)标准制定过程公开、透明,充分体现利益相关方的诉求;
 
(五)充分体现科学性、规范性、协调性和时效性。
 
第四条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管理福建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设区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全省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第六条  推动全省文化和旅游标准与科技创新互动发展,促进科技进步、技术融合与成果转化,以科技创新提升标准水平。
 
第七条  积极深化两岸文化和旅游交流合作,创新两岸文旅融合发展标准,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标准共通。
 
第八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成立福建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厅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及福建省文化和旅游质量标准化建设中心负责人任组员,办公室设在厅科技教育处,统筹协调推进全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十条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科技教育处归口管理全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主要承担下列工作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相关规划,推动全省文化和旅游标准体系建设;
 
(二)指导和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三)宣传贯彻相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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