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3月15日,星期六,农历乙巳年二月十六,是第43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三一五”是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消费者权益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
借这个日子,我们来看看文旅行业的“3·15”有什么样的问题呢?个人做了一些总结:
第一,实名制预约背景下,带来的旅游者隐私信息泄露的问题,已经比较严重了,电信诈骗、数据贩卖,已经成为了一门生意,预约制≠实名预约制,旅游经营者应当认真对待旅游者隐私信息的保护问题。
第二,云南、海南、张家界、四川、新疆等等很多地方发生的强买强卖/不合理低价游/购物团的问题,涉及到的部分旅行社和导游车销、甩客的问题。
第三,网络揽客,不合理低价,从早先的百推团,到现在的自媒体、短视频、直播间低价揽客,再到保险、金融、保健品、美业、酒业、会销等通过【异业渠道】走的低价团,这些还有可能涉金融诈骗/非法吸储/预付费/会销等等问题。
第四,旅游景点景区的门票虚高,景区二销、接驳车/索道问题,旅游演艺低俗、恶俗的问题,景区游客中心和接驳点离景区主要景点距离较远,变相强制旅游者购买景区接驳车,有的景点离大门很近,也打着环保旗号,强推环保车接送,在旺季时又不能解决运力问题。文博场馆/头部旅游景点景区预约难的问题,系统故障、宕机、死机、体验差、黄牛倒票问题,在旅游旺季时一些热门景区和文博场馆,一票难求,给旅游消费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第五,宾馆酒店在节假日、黄金周强行取消订房和高额损失费,取消预订后不退款的问题,还有一些宾馆酒店以征用或展会等各种借口,在旺季时爽约、毁约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第六,小包团/私家团兴起,旺季时运力不足,小车及司机良莠不齐,很多无证、无照、无资质的车上路,出现各种问题,司机不守信用,临时换车、套车、安全等问题,典型的是24年的青甘环线上的交通事故。
第七,旅游景点景区餐饮宰客的问题,天价海鲜问题,餐饮卫生问题,质价不符的题。
第八,户外拓展团建野景点野景区问题,户外线路的安全保障始终存在,风险和刺激并存,过去的几年发生了多次户外活动的安全事件。
第九,机票退改和无故取消方面的问题,全额损失的问题,廉价航空的行李额超重问题,航班超售导致购买到机票上不了飞机的问题,旅游团队机票的全损问题,旅游机票的搭售问题。
第十,旅游OTA平台利用流量垄断,市场竞争中的强势地位,通过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造成的市场不公平和消费者权益问题。
那么,消费者有哪些权益呢?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具体规定了九大权益:①安全权(安全保障权);②知情权(知悉真情权),③选择权(自主选择权),④交易权(公平交易权),⑤求偿权(依法求偿权),⑥结社权(依法结社权);⑦受教育权(获得知识权),⑧受尊重权(维护尊严权),⑨监督权(监督批评权)。旅行社在经营业务过程中,告知转团、拼团、批发商和地接社,司机、导游的信息,非常重要。
具体到我们的旅游行业,当旅游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护自己的旅游权益呢?根据《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者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渠道进行维权:一旅游者与旅游企业进行协商处理;二旅游者通过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处理;三旅游者向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申请调解处理;四旅游者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处理;五根据《旅游合同》约定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处理;六旅游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
部分旅行及导游要清楚几个问题:当我们成立旅行社、拿到营业执照时,就按《公司法》规定,向社会承诺要“诚实信用,不能强买强卖”!当我们通过导游资格考试、申请导游证时,就按《旅游法》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向旅游者、向社会公众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职业操守”。
现在,很多同仁似乎忘记了:低价游≠问题游;选择低价旅游≠放弃旅游权益;参加购物团≠参加强迫消费团;合法购物团≠非法购物团;合理低价游≠不合理低价游;【愿赌服输、自认倒霉而垂头丧气、金盆洗手】≠【赌输掀桌、不甘亏本而狗急跳墙、再来一把】,二者之间“云泥之别”!【“选择”,严于律巳或严于律人,宽于律人或宽于律己——在于自己遵从内心的权衡利弊,而不要去怪任何人,不要怨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