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旅游观察】通过旅游一线从业者的视角、站在中小旅游企业基层角度,我所关注《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相关条款!
【旅游观察】通过旅游一线从业者的视角、站在中小旅游企业基层角度,我所关注《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相关条款!
通过旅游一线从业者的视角、站在中小旅游企业基层角度,我所关注《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相关条款!作为文旅行业的从业者、中小旅游企业的经营者,应当关注学习应用《民营经济促进法》,合法合规经营,反对市场垄断,反对不正当竞争,《民营经营促进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说“不”提供了可能性,在做好自身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同时,要关注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设定的许可准入或变相许可准入的备案审查制度,对涉及阻碍旅游市场要素资源流动的不合理制度,可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锦上添花式的助力垄断经营与雪中送炭式的助力中小旅游企业竞争,该如何选择?是一些旅游资源商和平台经营者,旅游行业管理者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文旅行业从业者、中小旅游企业经营者应当关注学习应用《民营经济促进法》!
《民营经济促进法》已于2025年4月30日通过,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对文旅行业而言,值得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民营经济组织"定义解析(第七十七条)
①中国境内依法设立;
②中国公民控股或实际控股;
③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④前述组织控股或实际控制的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
多数中小旅游企业符合此定义。
2、法律框架解析(共九章)
除总则与附则外,七章重点涉及:
公平竞争丨投资融资促进丨科技创新丨规范经营
服务保障丨权益保护丨法律责任
建议重点研读:公平竞争、规范经营、权益保护、法律责任四章。
3、重点条款解读(七十八条)
公平竞争(第十条至第十五条)
文旅行业两大典型情况:
①旅游资源及产品的市场供给垄断;
②平台流量与渠道垄断。
具体案例包括:
地方旅游推广平台的行政垄断;
文博/自然资源票务服务垄断;
交通票务系统垄断。
科技创新(第三十三条)
文旅行业应用要点:
"AI+IP"双螺旋结构正成为影响力资产;
数据保护即数字资产保护;
IP价值=信用资产=元宇宙时代的财富锚点。
服务保障(第四十五、五十三、五十五、五十六条)
三大机制建设:
行政执法违法举报处理机制;
矛盾多元化解机制;
行业协会商事调解机制。
权益保护(第五十九条)
重点保护范畴:
民营经济组织: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
经营者: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
建议:针对旅游消费纠纷建立配套实施细则。
4、法律价值评估
该法具有三大特征:
统筹性:整合民商行政法律关键条款;
务实性:聚焦企业经营核心环节;
具体性:提供可操作性规范指引。
期待通过法律实施,推动中小旅游企业实现:
规范化运营丨权益保障丨创新发展。
二
解读:《民营经济促进法》对广大中小文旅行业民营经济组织的“公平竞争”的意义!
解读:《民营经济促进法》对广大中小文旅行业民营经济组织的“公平竞争”的意义!
#旅游观察 #旅游点评 #驴点评 #旅游法规 《民营经济促进法》对广大中小文旅行业民营经济组织的“公平竞争”的意义!破除行业壁垒,营造公平竞争的旅游市场营商环境,建立文旅行业公平竞争的机制:实施细则文旅化,执法能力专业化,维权渠道便利化。当旅游消费需求从跟团游向自由行转变,当消费方式从线下到线上、从PC互联网到移动互联网、从团队标准化向个人/家庭散客个性化转变时,个性化、小团化、非标化的需求所依赖的碎片化资源、单项要素资源、网络化、散客化便捷预订端口等基础设施支撑的产品供给、需求满足能力就显得很重要了。然而,现实是这些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要素资源,被行政壁垒、资源集中、平台独家、渠道控制、流量垄断而影响了中小文旅企业的转型、升级、迭代,影响了中小旅游企业通过公平竞争来发展壮大自己。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条到第十五条有关“公平竞争”的内容,文旅行业作为服务业,很多时候会被遗忘,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继《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之后,再一次通过《民营经济促进法》强调了“公平竞争”对“民营经济组织”的重要性。民营经济组织也许并不需要什么特别的优惠、照顾或扶持,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就是对民营经济最重要的助力。“公平竞争”的另一面,实则上就是“市场垄断”带来的“不正当竞争”。具体到文旅行业,旅游行业来说,存在着两种较为典型的情况:一是旅游资源的垄断性及关联的旅游产品的垄断、市场供给的垄断;二是平台流量的垄断性及对渠道的垄断,体现在反应市场需求的流量垄断。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处理,比如对利用行政手段组建的地方旅游推广平台,一些文旅公共服务性质的文博资源和自然资源的票务垄断,面对旅游市场的跟团游向自由行的转变,旅游景区对旅行社散客票预订的限制,背离了市场发展的需求,限制了中小旅游企业的转型、升级和创新;导游讲解服务的区域性或地方性垄断,一些景点景区限制随团导游的讲解和异地执业,限制了导游资源的流动;交通票务的垄断,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了,我国的民航、铁路、轮船和班车等公共交通票务资源,长期以来有严格的资质许可,在移动互联网的今天出现了明显的滞后性,票务分销代理应当依法、合规、有序的开放B端分销代理资质等等。旅行社企业所串联的“食、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资源的集中和垄断,因为是服务性行业的缘故,长期以来并没有引起国家反垄断部门和反不正当监管部门的重视,特别呼吁一些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涉及文旅资源的管理者,不要超出法律法规的授权,人为设置市场许可准入措施,擅自增加许可或变相许可的备案制度,阻碍旅游要素资源的流动,希望借助《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施行,能够营造更加开放、公平和创新的旅游市场“营商环境”。关于文旅行业公平竞争的建议:一实施细则文旅化:出台《文化旅游领域公平竞争指南》;二执法能力专业化:设立文旅反垄断稽查专项小组;三维权渠道便利化:开通全国文旅市场垄断行为在线举报平台。唯有形成“法律震慑+行业自治+技术创新”的三维治理体系,方能真正激活百万中小旅游企业的市场活力。
三
解读:《民营经济促进法》对广大中小文旅行业民营经济组织的"投资融资促进"助力!
解读:《民营经济促进法》对广大中小文旅行业民营经济组织的"投资融资促进"助力!
#旅游观察 #旅游点评 #驴点评 #旅游法规 《民营经济促进法》对广大中小文旅行业民营经济组织的"投资融资促进"助力!《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章“投资融资促进”无疑对广大中小文旅行业民营经济组织是利好的。但政策法律的落实,还需要务实的具体措施,落地执行才能真正发挥“投资融资促进”作用。广大中小文旅行业的民营经营组织,涉及到重资产投入,也有旅游服务的轻资产运营,对投资融资的需求处于不同层面。不仅要重视线下物理空间的开发建设,也要关注到线上数字空间正成为广大中小旅游企业的重要发展方向。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章“投资融资促进”无疑对广大中小文旅行业民营经济组织是利好的。但是,我们不得不思考一个问题,在“投资融资促进”方面,国家和地方一直在不停地释放政策红利,在重大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制定方面,并不缺乏投资融资方面的好政策,问题的关键依然是在政策的执行层面落实的问题。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广大中小旅行社要想获得贷款支持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旅行社多半没有属于自己的固定资产,通常都是股东或法人将自己私人的房产向银行进行抵押,获得经营贷,但是多数银行在签经营贷协议时,不仅要求私人房产业主和配偶进行担保,以公司做背书、因公司经营需要、用个人房产做担保发放的贷款,这笔贷款的属性竞还是私人经营贷,还要由个人提取,而不能直接再由个人转到公司名下供公司周转,这样的操作方式给个人和公司都带来了使用资金的风险,公司不能通过公账支付供应商货款或服务款,个人转给公司的供应商还存在四流不一致,存在着个人和企业税收方面的风险,很难理解这样的操作逻辑,为什么是这样的?既然个人用房产担保替公司贷经营贷,不是应当直接提到公司公账上吗?或者由个人提出后再转到公司公账上使用不是更符合财税制度吗?“投融资促进”有时不一定需要宏大叙事,能将一些具体的事情推动、完善好、更加有利于广大中小企业也是一件很有价值的事。对于广大中小文旅行业民营经济组织、对于广大中小旅游企业来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投资模式:一是线下实体物理空间的重资产投入,文旅地产开发,文旅小镇开发,旅游景点开发,田园综合体、休闲街区建设,文旅游乐设施建设,特色餐饮店投资,在地文创及特色旅游商品、土特产品、农副产品开发,旅游宾馆酒店住宿业开发建设(中高端/规范化/标准化/较大规模住宿业态,中低端/个性化/差异化/小规模住宿业态),旅游交通设施及交通工具投资(旅游客运交通,水上交通,公路交通,低空交通,铁路交通,民航交通,无人驾驶等);二是线上虚拟数字空间的轻资产投入,以前的旅游服务业在某些人的观察中属于空手套白狼,赚取上下游信息差价,提供体力劳务服务或咨询策划智力服务的中介角色,其作用往往被人为地轻视或忽视了。随着网络化、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的进程不断推进,“数据算力”要素的的发展,以文旅行业特别是旅游服务业态为代表的轻资产运营模式迅猛发展,传统的旅行社从“一部电话、一部传真、一间门面、几张桌子、几个人”的模式,已经向“连锁化、品牌化、规范化、标准化、个性化、规模化、数智化”方向发展,依靠服务和信用、构建成新型的模式,组织生产要素进行旅游服务,进一步升级转变为更为丰富的文旅服务机构,正在向“以文塑旅,以旅彰文”的旅游业新业态演变。无论是哪种发展模式,都会向数字化、数智化方向发展。近来,从国家层面提出二次分配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对消费的重视,也体现了消费在二次分配过程中的作用。而文旅行业来看,对文旅消费所带来的二次分配作用较为明显。所以,从产业政策角度,希望通过《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施行,推动对广大中小文旅行业民营经济组织的"投资融资促进",助力广大中小旅游企业进一步转型发展升级迭代。
四
解读:《民营经济促进法》对广大中小文旅行业民营经济组织的"科技创新"价值
解读:《民营经济促进法》对广大中小文旅行业民营经济组织的"科技创新"价值
#旅游观察 #旅游点评 #驴点评 #旅游法规 《民营经济促进法》对广大中小文旅行业民营经济组织的“科技创新”的价值!随着数智化时代的到来,利用AI技术发挥数据资源的作用,创造数字资产,推动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利用科技创新,降本增效,开源节流,打造个人和企业的IP,在公域和私域进行双轮驱动,搭建综合性、立体式、多元化的渠道矩阵体系,更加高效地将经营和管理资源进行融合促进。通过法治化工具对IP加以保护,对企业和个人IP实现影响力资产,品牌和IP的联动,拓展物理空间,经营数字空间,开展流量运营,进行物质商品和精神商品融合一体式的的再创造!使得文化创意、服务创新和产品赋能变得有价值、有价格、有效益,创造可量化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四章"科技创新"对文旅行业的启示,值得关注的是:中小旅游企业涉及基础性科技创新的领域可能相对有限,尤其在服务性行业中,科技创新更多体现在应用层面。即便如此,随着数智化时代的到来,借助AI技术激活数据资源、创造数字资产、推动产品服务创新已成必然趋势。通过科技创新实现降本增效、开源节流,打造个人与企业IP,构建公域私域双轮驱动的立体化渠道矩阵,促进经营与管理资源的高效融合,已成为行业发展关键。当传统旅游资源遭遇瓶颈、流量渠道趋向垄断、客源消费模式发生变革时,中小文旅企业的突围之路必然离不开"科技创新"——既要深耕物理空间,也要开拓数字空间,经营数字资产已成现实选择。无论是情绪价值传递还是文化赋能实践,都需要通过有效路径实现价值转化,最终通过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协同作用彰显"科技创新"的真正价值。
在文旅行业的具体实践中,科技创新主要体现在产品服务的创意升级。数智化浪潮下,"AI+IP"如同DNA双螺旋结构,已成为中小旅游企业及从业者构建品牌影响力的核心资产。需特别强调的是:保护个人与企业隐私数据,本质上就是在守护数智时代的核心资产!这些数据不仅承载着"数字信用",更是构建"信用资产"的基础。个人与企业IP既是现实世界的信用标识,也是数智世界的财富锚点——在即将到来的元宇宙与数字孪生世界中,IP将成为虚实空间价值转换的"金手指",实现数字映射与价值孕生的关键枢纽。
《促进法》提出的"依法参与数字化、智能化共性技术研发和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对文旅行业意味着需要加快构建数字化公共基础设施。以景区票务系统为例:当前旅游团队票务预订流程繁琐,各景区在入园凭证识别、数据采集标准等方面各自为政,亟需建立统一的票务接口标准。同时,行业数据应用应遵循依法采集、合理利用原则,通过数据赋能提升复购率。在标准制定层面,应确保中小企业和行业协会深度参与,避免脱离实践的技术标准或过度倾向垄断平台利益的规则出现。
《促进法》特别强调"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原始创新的保护",要求"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文旅创新多体现为文化创意、服务优化、产品组合等软性创新,这类创新易被复制模仿。通过《促进法》与《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的衔接联动,为IP保护系上法治"红丝带",将使文化创意、服务创新和产品赋能真正实现价值量化,创造可评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
解读:《民营经济促进法》对广大中小文旅行业民营经济组织的"规范经营"要求!
解读:《民营经济促进法》对广大中小文旅行业民营经济组织的"规范经营"要求!
#旅游观察 #旅游点评 #驴点评 #旅游法规 《民营经济促进法》对广大中小文旅行业民营经济组织的“规范经营”要求!《民营经济促进法》将“规范经营”单独列为一章,大家要清楚,享受权益的同时,对自身所要履行的义务不能选择性无视。我们说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只看到《民营经济促进法》对自己有利的条款,看不到《民营经济促进法》对广大中小文旅企业的合规经营要求,显然是不可取的。旅行社企业及导游群体要重视合规经营,只有合规经营才能更好地拿起法律工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行政违规情况,旅行社及导游很容易陷入两难境地,面对无理取闹的游闹行为,担心着行政处罚的风险,很容易陷入首鼠两端、投鼠忌器的尴尬境地。
《民营经济促进法》将“规范经营”单独列为第五章进行规范,这一章尤其要引起广大中小文旅行业民营经济组织的重视。国家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不仅仅是维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民营经济组织合规经营提出了要求。享受权益的同时,更要关注自身所要履行的义务。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民营经济促进法》肯定不是违法违规的护身符,更不可能成为不规范经营的豁免例外的金钟罩、铁布衫。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序良俗,在法治的框架下,按照市场规律,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这是前提和基础。《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十六条要求“民营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网络和数据安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得通过贿赂和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妨害市场和金融秩序、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广大中小文旅行业民营经济组织,其中旅行社企业和导游群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更应当遵守《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导游管理办法》的要求,遵守财税、劳动、交通、广告、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尤其是面对不合理低价游等旅游市场的顽疾,如何进行市场选择?旅行社行业也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如何进行安全保障?总之,“合规经营”是旅游企业能够稳定经营,健康发展,持续生存的关键所在。千万不要只看到《民营经济促进法》对自己有利的条款,而选择性忽视合规经营对旅游企业的要求。
六
解读:《民营经济促进法》对广大中小文旅行业民营经济组织的"服务保障"作用!
解读:《民营经济促进法》对广大中小文旅行业民营经济组织的"服务保障"作用!
#旅游观察 #旅游点评 #驴点评 #旅游法规 《民营经济促进法》对广大中小文旅行业民营经济组织的“服务保障”作用!《民营经济促进法》将“服务保障”单独列为一章具有现实意义。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应当“注重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商事调解、仲裁等相关机构和法律咨询专家,参与涉及民营经济组织纠纷的化解,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发挥协会商会的“协调和自律”作用。我个人认为其中值得期待的是“商事调解”机制。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章:服务保障涉及多个条款。很多条款比较常见,涉及众多行业的民营经济组织。然而,对于文旅行业的旅游企业来说,我个人认为对我们会有所帮助的、较为务实的一些条款是,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长期以来,旅游行业的商事纠纷还是挺多的,旅游企业之间互相扯皮的事也很多,尤其是涉及到一些零负团费,赌团,坑团,涉及到旅行社之间的争议,涉及到旅行社与导游之间的争议。平时,在社会公众层面,行业主管部门层面,媒体层面,大家更为关注的是涉及到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争议,游客投诉了,导游甩团了,旅行社跑路了,不合理低价游了。能够暴露出来的为大家所关注到的只是一小部分,很多矛盾实际上是旅游企业之间已经化解了,如何更好地维护好广大中小旅游企业之间的竞争合作关系,应当引起我们各个方面的重视。很多情况,旅游业务的许可经营,对旅行社有着很强的合规性要求,有时旅行社因为担心行政违规,只能哑巴吃黄连,自认倒霉,赔钱消灾,很难向前面的车队、导游、地接社、酒店、餐饮、景区、娱乐、履行辅助人等去追偿。在商事矛盾纠纷化解层面,真正走向仲裁委、走上法庭,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的还是比较少的。如果能够借助《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建立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无疑是利好广大中小文旅行业的,是利好广大中小旅游企业的,尤其是:1.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举报处理机制;2.文旅行业的企业间经济纠纷的商事调解机制(我国的商事调解机制是不成熟的,文旅行业的商事调解更少,旅游商事调解则更少);3.充分发挥文旅协会商会的纠纷处理职能,现在的旅游行业协会都已经成为摆设了。希望《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施行,能够真正地化解旅游企业之间的矛盾,为旅游市场的健康、有序、合规发展保驾护航,能真正地落实这些机制,真正地做好服务工作。
七
解读:《民营经济促进法》对广大中小文旅行业民营经济组织的"权益保护"重视!
解读:《民营经济促进法》对广大中小文旅行业民营经济组织的"权益保护"重视!
#旅游观察 #旅游点评 #驴点评 #旅游法规 《民营经济促进法》对广大中小文旅行业民营经济组织的"权益保护"重视。《民营经济促进法》强调了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还涉及到“民营经济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旅游消费者的“评价、评分、口碑”等旅游企业的品牌形象、企业IP、企业商誉、个人荣誉直接关系到旅游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权益保护”问题主要涉及到“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还涉及到“民营经济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广大中小文旅行业民营经济组织、中小旅游企业及其经营者,在日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中必然会碰到方方面面的矛盾和纠纷,有涉及到各级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有涉及到文旅行业民营经济组织、中小旅游企业之间的竞争合作问题,更多的会涉及到旅游企业和旅游消费者之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及纠纷问题。在自媒体时代,信息传播更加便捷,人人都可以利用自媒体发声,这些矛盾随着自媒体传播会呈现纠纷增多现象,一方面是放大了矛盾纠纷的传播渠道,广而告知,一方面是旅游消费者通过自媒体的学习,维权经验更加丰富。对于广大中小旅游企业来讲,应当关注旅游企业与旅游消费者之间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问题,文旅行业是服务性行业,在企业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在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在旅游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这些方面,往往是因服务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维权纠纷,占用企业太多的资源。旅游消费者的“评价、评分、口碑”等旅游企业的品牌形象、企业IP、企业商誉、个人荣誉直接关系到旅游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旅游企业的IP和品牌保护、旅游经营者的个人IP和口碑传播,是一种无形的资产,是信用资产,是数字资产。大量数据沉淀在互联网世界,随着AI技术的发展,人们通过AI搜索,这些数据所沉淀的信用评价,对旅游企业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期待《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施行,能够对广大文旅行业的企业、对广大中小旅游企业的权益保护,能够起到实际作用,也特别期待有更具体的措施来落实这些条款。
八
解读:《民营经济促进法》涉及到的广大中小文旅行业民营经济组织及相关方面的“法律责任”问题。
解读:《民营经济促进法》涉及到的广大中小文旅行业民营经济组织及相关方面的“法律责任”问题。
#旅游观察 #旅游点评 #驴点评 #旅游法规 《民营经济促进法》涉及到的广大中小文旅行业民营经济组织及相关方面的“法律责任”问题。《民营经济促进法》对广大中小文旅行业民营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管理中碰到的相关问题、涉及到的相关各方,对违反《民营经济促进法》设置了六条“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还包括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民营经济组织的赔偿等规定。希望能有一个政策法规的“解释容错机制”,具体到文旅游行业,构建"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的三方解释委员会;建立"咨询-答复-复核-备案"的闭环流程;设定"安全港规则",开发“文旅法规AI智能问答平台”,设立“文旅政策法规宣传联络官”,编制《文旅法规实施常见问题指引》,切实回答广大中小文旅行业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问题。
《民营经济促进法》对广大中小文旅行业民营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管理中碰到的相关问题、涉及到的相关各方,对违反《民营经济促进法》设置了六条“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还包括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民营经济组织的赔偿等规定。这些法律责任涉及法律、法规和规章,党纪政纪处分等多个方面,是一个汇总笼统的罗列,具体的执行还要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并没有具体规定承担责任的措施,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涉及到方方面面,穷尽罗列具体措施不容易,我国有着相对完善的党纪国法的法制体系。明确的违纪违法行为,已经有很多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纪党纪方面的规定文件,作为中小文旅行业民营经济组织并不期待过多的不切实际的要求,但有一个问题,往往被忽视,却是实实在在影响着民营经济组织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就是关于具体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条例、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的具体实施标准,能够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予以说明是一件不容易的事。一些法规条文的兜底堵漏性条款、字面意思的多种理解,需要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予以解释说明。根据法律解释的效力,可分为有效解释,无效解释,特别涉及到一些行业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问题,尤其需要相关主管部门予以阐述说明。然而,在现实中,这种解释往往因为种种原因,犹抱琵琶半遮面,半遮半掩,对于企业的咨询,使用模棱两可的外交辞令,或者直接照搬条款文字和文件内容,不愿意过多说明,不愿意用大白话说清楚,不愿意举例说明。因为害怕说错话,承担责任,害怕被追责。因为,相关主管部门,比普通的民营经济组织有更多的渠道找到相关方面予以沟通、协调、统一口径,行政部门具体执行的部门,对政策和法规的理解,必然比企业更清楚。要建立一个政策法规的“解释容错机制”,让他们敢于解释、说明、传播、宣传。广大中小民营企业当然需要合规经营,但是如果连理解上都存在偏差,又谈何合规经营呢?行政部门的解释和指引,更具有权威性,即使相关人员理解错误,解释说明不准确,也可以通过事后更正的方式予以调整,总好过不讲、不说、不解释,总比让企业猜猜估估好吧?当然,广大中小民营经济组织,也应当理解,相关人员的解释发生偏差也是正常的。只不过应当秉持既往不究,从此开始,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抓小辫子的态度,让所有人都敢于说话,敢于做事,敢于决断。具体到文旅游行业,从主体维度:构建"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的三方解释委员会;从程序维度:建立"咨询-答复-复核-备案"的闭环流程;从效力维度:设定"安全港规则",符合标准解释的可豁免后续行政责任。开发“文旅法规AI智能问答平台”,设立“文旅政策法规宣传联络官”,编制《文旅法规实施常见问题指引》,切实回答广大中小文旅行业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问题。
九
《民营经济促进法》于2025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通过及施行,与各行各业有着密切的关系,作为广大中小文旅行业的从业者,更加关注一些具体的法律施行的保障条款,法律条款政策工具实施的具体措施,不止于宏观的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更在于微观的执行保障和具体的法律指引,这些方面可能是作为中小旅游企业最能感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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