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全域旅游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全域旅游示范区标准(试行 )》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旅游改革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山西省全域旅游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全域旅游示范区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职责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山西省全域旅游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2.山西省全域旅游示范区标准(试行)
山西省旅游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6月14日
山西省全城旅游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全域旅游的相关要求,不断深化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设创新型文化和旅游强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 号)、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办资源发〔2020〕3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1]57 号)《山西省旅游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晋旅改发组办〔2022]4号)等文件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将各市、县作为完整旅游目的地,以满足游客和当地居民对美好生活需要为目的,以旅游业为优势产业,统一规划布局,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公共服务,推进融合发展,提升服务品质,实施整体营销,具有较强示范作用,发展经验具备推广价值的地区
第三条 创建以旅游发展全域化、旅游供给品质化、旅游治理规范化和旅游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坚持改革创新,强化统筹推进,突出创建特色,不断提高旅游业对地区文化、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促进作用。
第四条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分为市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和县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对标认定,常态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创建认定、复核评估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统筹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认定、复核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主体,负责组织创建、自检和申请认定工作,做好持续建设、经验总结、问题整改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的日常工作,并配合省文化和旅游厅做好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日常管理和认定、复核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应满足下列必备条件:1.产业定位清晰。创建单位以旅游业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产业,定位清晰,目标明确。
2.体制机制健全。建立党政统筹、部门联动的创建组织领导机制和旅游综合协调机制。旅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高,具有良好的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法治环境。
3.政策保障齐全。旅游业在地方经济发展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有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国土空间、道路交通等规划相融合的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全域旅游发展配套政策齐全。
4.要素供给丰富。旅游供给要素齐全,布局合理,数智化产品建设有亮点。旅游业态丰富,形成观光、休闲、度假等业态协调发展的产业结构。旅游餐饮、住宿、购物等设施齐备,服务便捷,管理规范。自然生态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良好。县级创建单位具备1项以上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景区、度假区、森林公园、文旅康养示范区等旅游吸引物。
5.配套设施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健全,旅游集散中心咨询服务中心、智慧旅游平台、安全救援等设施完善,并能有效运转。
6.市场管理规范。旅游综合监管体系完善,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重大旅游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旅游投诉或重大旅游市场失信等问题。
第四章 创建认定
第九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山西省全域旅游示范区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并适时修订。
第十条 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认定,按照市(县)创建申报
一省级验收认定的程序办理。
1.创建与申报
创建。各创建单位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办资源发〔2020】3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1〕57 号)、《山西省旅游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晋旅改发组办〔2022]4 号)以及《山西省全域旅游示范区标准(试行)》认真梳理创建差距,对标补齐短板,凝练形成本区域创建模式和经验做法。
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由创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初审和认定申请。县级创建单位须通过省级初审验收满一年后方可作为认定单位申报。市级创建单位行政区划内 70%的县级创建单位通过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初审验收后方可作为认定单位申报。
申报材料包括申请书、自评打分表和检查项目说明材料、创建方案、专题汇报文字材料(3000 字以内)、创建工作视频(10分钟以内)和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2.验收与认定
验收。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组,采用资料审核、现场检查和会议评审等方式对申请单位进行综合评审。资料审核依据《标准》,对创建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现场检查采取暗访与明查相结合,重点对创建单位资源环境、产品供给、公共服务等《标准》要求的内容进行检查。
公示。省文化和旅游厅对认定单位的验收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通过公示,若出现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等情况,省文化和旅游厅调查核实后做出相应处理。
认定。通过公示的创建单位,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为“山西省全域旅游示范区”
第五章 复核评估
第十一条 复核评估对象为已认定的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复核工作原则上满3年进行一次。复核结果与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推荐挂钩,不断推进全省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 复核评估结果分为A档、B档和C档,其中排名位列前 20%的单位为A档,排名位列后10%的单位为C档,其余为 B档。A档单位优先推荐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认定,C档单位针对问题,限期整改,次年参加复核。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日常管理,创建单位要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不断深化改革、加快创新驱动、持续推进全域旅游向纵深发展第十四条 在监督、检查、复核和日常管理过程中,对不达标或发生重大旅游违法案件、重大旅游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损害游客权益事件、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和严重负面舆论事件的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视问题的严重程度,省文化和旅游厅予以通报警示、限期整改、取消命名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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