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公布第二批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名单。三部门要求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会同本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统筹推动本地区试点城市建设工作,督促试点城市加强对文化和旅游消费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试点工作方案,因地制宜、改革创新、特色发展,积极培育壮大文化和旅游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全面提升文化和旅游消费质量和水平,推动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名单如下:
北京市:西城区、密云区
天津市:河西区、南开区、蓟州区
河北省:保定市
山西省:运城市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辽宁省:营口市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上海市:虹口区、浦东新区
江苏省:无锡市、连云港市、淮安市
浙江省:绍兴市、湖州市、衢州市
安徽省:马鞍山市、黄山市、池州市
福建省:泉州市、龙岩市
江西省:抚州市、宜春市、景德镇市
山东省:潍坊市、济宁市、日照市
湖北省:襄阳市、荆州市
湖南省:湘潭市、常德市、张家界市
广东省:江门市、东莞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玉林市、贵港市
重庆市: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
四川省:绵阳市、乐山市、宜宾市
贵州省:安顺市
云南省:保山市、普洱市、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陕西省:宝鸡市
甘肃省:酒泉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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